丁某和柴某是同事。2018年10月2日,丁某因搬家打电话给同事柴某,帮他免费整理打包。柴某踩自动扶梯拆窗帘时不慎摔倒,造成两处骨折,在医院治疗半个月。后来,经司法鉴定,证实柴某构成十级残疾。
在柴住院期间,柴的妻子要求丁支付医疗费用,但丁拒绝了。后来,丁也拒绝赔偿柴的误工费、残疾赔偿等损失。丁拒绝赔偿柴的原因是:柴自愿免费帮助,自己的过错造成伤害,所以他可以免除责任。面对数万元的损失,柴很无助。他想知道丁说的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吗?
法律分析。
丁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现在,柴某可以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,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。
柴能这样做的原因是:
柴无偿帮丁打包拆窗帘,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。所谓义务帮工,是指帮工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需要,不追求报酬而免费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帮扶工人因帮扶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,被帮扶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帮助工人明确拒绝帮助工人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;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赔偿。
由此可见,被帮助工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,被帮助工人只有在证明拒绝帮助工人时才能主张免责。
在这种情况下,柴被同事丁邀请帮助他免费搬家,没有拒绝帮助的情况。柴在帮助过程中受伤,这与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。因此,丁作为受益人,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此外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侵犯他人造cr身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用、护理费用、交通费用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用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因此,丁某应赔偿柴某的医药费、误工费、伙食补助费、伤残赔偿金、伤残鉴定费等损失。
当然,作为一个成年人,柴某在帮助丁某时并没有履行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。因此,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。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,丁某有权主张适当减轻赔偿责任,但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。